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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 |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理 |
事项类别 | |
政策依据 | 1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170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2、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》第六条; 3、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》第七条。 |
办理条件 |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|
所需材料 | 1、书面申请报告(一式3份); 2、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(一式3份); 3、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(一式3份); 4、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初步设计(含概算及图纸)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原件,附所属地级市水利部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;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,提交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,并附经地级市水利、财政、物价部门对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文件(一式3份); 5、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(承诺)书(一式3份); 6、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,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(一式3份)。 |
是否网上办理 | 是 |
法定期限 | 9个工作日 |
承诺期限 | 9个工作日 |
收费标准 | 不收费 |
办理部门 | 元宝山区水利局--灌溉管理中心 |
办理地点 | 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|
办理时间 | 法定工作日 |
联系电话 | 0476-2235001 |
监督电话 | 0476-3531192 |